关于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奉节县财政局
奉节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
关于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的通告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局确定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以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派遣单位;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不得重复计入派遣单位就业人数。
二、凡安排了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提供申报资料申报2023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资料和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所有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集中缴费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全年(费款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方式: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第一税务所(行政审批大厅二楼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保障金,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2)。
四、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失信行为将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五、用人单位如有疑问,请向奉节县财政局、奉节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咨询。
附件:1.具体操作步骤及申报资料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奉节县财政局
奉节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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