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编辑: 夏禹 2023-03-22 10:43:21

奉节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河长制工作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9日奉节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全面强化河长制工作的决定

(2023年3月9日奉节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委两院”以及全社会应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全面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河道水生态环境。

二、全县各级河长应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县级、乡镇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各级河长应当落实上级及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河流水质、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洁等,对问题频发河段应当增加巡河次数,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三、县河长办公室应当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实施;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维护河长制信息化系统;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协助本级河长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办理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河长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全面形成齐抓共管、保水护河的工作合力。

四、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河长制牵头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责任。

六、县监委要加大对河长制工作失职渎职的问责追责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流、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上级决策事项或交办事项、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河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县人大代表要带头贯彻执行本决定,当好河道治理的监督员、宣传员,共同保护河道生态。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严格遵守涉水涉河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公众主动参与河湖保护,共防、共治、共享河湖环境,进一步强化群众对生态文明的认知,形成全民爱河护河的良好氛围。


中共奉节县委、奉节县人民政府主管,县委宣传部主办,奉节县融媒体中心承办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中华街1号规划展览馆三楼 邮编:404699 电话:023-56557563

奉节县融媒体中心 奉节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 蒋常清 举报电话:023-56557096 举报邮箱:2277825924@qq.com 举报专区

渝ICP备10010320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602000115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