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成功撤销一例矫正期满的非矫正对象
近日,县司法局精准履职、依法依规,成功办结一起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后撤销缓刑案件,针对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彻底打破社区矫正“到期即洗白”的监管误区,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区矫正执法权威。
社区矫正人员成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24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2024年8月22日至23日,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奉节县公安局以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5年3月10日向奉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奉节县检察院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肇事罪,且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1月6日对成某某宣告不起诉。2026年4月21日,奉节县公安局给予成某某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是在矫正期满后作出的。
县司法局向县检察院提出撤销缓刑征求意见后,县检察院同意县司法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奉节县法院2026年7月撤销了对成某某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原判决,是一起矫正期限届满后,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法行为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县司法局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采取相应惩戒措施,避免“到期自动洗白”的不公现象,同时警示其他矫正对象严守监管规定,提升社区矫正制度的威慑力与公信力 。
(通讯员 卢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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